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扶弱助困慈善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运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以慈善公益的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审议,经理事长批准后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部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管控。每笔开支应经项目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应会同财务人员对项目部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基金会秘书长依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部负责人应根据检查验收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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